利用發資訊的方式罵人違法嗎?

一、利用發資訊的方式罵人違法嗎?

利用發資訊的方式罵人違法嗎?

發資訊罵人是不是違法的,要依據具體的情節而定,如果情節嚴重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情形,要接受相應的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侮辱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爲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爲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透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採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並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爲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後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對象,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況。

綜合上面所說的,罵人不違法也不犯法,但如果行爲比較過激,而且因罵人使他人的權益受損,那麼是需要爲此承擔法律的責任,但應該要如何的處罰就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而且任何事情處理不好的都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障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