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怎麼判刑

一、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怎麼判刑?

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怎麼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2)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3)事故發生後,行爲人表現特別惡劣。如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採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後果蔓延擴大; 或者事故發生後,爲逃避罪責,破壞、僞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嫁禍於人。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沒有口供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明知存在用工風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或者要給職工提供安全保障,或者處理好這些安全隱患以後,再讓職工開展相關的工作,強行責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對用工單位和職工來講,風險都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