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款公安追繳嗎?

非法集資款公安追繳嗎?

一、非法集資款公安追繳嗎?

公安職責。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發佈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試行)》規定的公安機關在處理非法集資工作中的職責包括:“受理單位或個人舉報、報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對非法集資活動單位或個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依法查詢、凍結、扣押涉案資產,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協助省級人民政府做好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可見,公安機關應當透過查詢、凍結、扣押涉案資產等強制性措施,追繳贓款,挽回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當然,贓款的追繳必須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判決生效後的各個階段進行,直至全部贓款追繳完畢。

二、集資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

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爲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僞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大新特徵

河北發生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13起中,都是採用直接吸收公衆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劃分爲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四大類,具有三大新特徵: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透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着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援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二是多種犯罪行爲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爲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資訊;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嚐到甜頭,爲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公民都會透過一些途徑來進行投資,因爲網絡平臺的便利性以及易操作性,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透過網絡平臺進行投資,但是也會有不法分子透過隱瞞真相以及欺騙的方式來進行非法集資,當出現非法集資後也一定會給自身的財產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