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對持有僞造的發票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條 【持有僞造的發票罪】明知是僞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持有僞造的發票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持有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僞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僞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僞造的發票罪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事實上,自然人或法人組織,透過非法渠道購買僞造發票的行爲本身就是違法的,購買的僞造的發票也不能使用,大量持有僞造發票的話就構成了持有僞造的發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