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僞造的發票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持有僞造的發票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持有僞造的發票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持有僞造的發票罪認定標準是明知是僞造的發票而故意持有,數量較大的行爲,持有僞造發票的犯罪爲直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僞造的發票而持有,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爲非法持有僞造的發票罪的主體。

在查處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等涉票違法行爲時,經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獲大量的假髮票,這也屬於持有僞造發票的行爲。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查明被告人持有這些僞造發票的目的。如果能夠查明嫌疑人持有這些假髮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逃稅罪等相關的罪名來進行查處。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因爲查處的時機不合適或者被告人採取了一定的反偵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等罪名追責的證據,無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類假髮票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不能認定被告人實施了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的行爲,但認定被告人持有僞造發票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可以以持有僞造的發票罪來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持有僞造的發票罪】:明知是僞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持有僞造的發票罪追溯標準

根據《決定》第六條規定,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構成非法制造專用發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專用發票罪。

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的,屬於“數量巨大”;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的,屬於“數量特別巨大”。

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爲“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與騙取稅款犯罪分子均應當對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決定》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其他手段騙取國家稅款的,仍應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發票是國家稅收制度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持有僞造的發票的目的就是爲了逃稅,部分企業透過這些僞造的發票做假賬,從表面上來看保證了企業財務的合法性,實際上這些發票根本就不符合法律規定。不管是僞造稅務局的發票還是行政機關的其他任何重要證件,都已經觸碰了法律的高壓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