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團購費不計入房款總價合法嗎

一、團購費不計入房款總價合法嗎

如果團購費不計入房款總價合法嗎

不合法。

1、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爲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通知》規定: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正當經營行爲,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爲了追求不正當利益,存在違法違規等不正當經營行爲,其中包括:

(一)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二)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三)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以認購、預訂、排號、髮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藉機擡高價格;

(五)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六)發佈虛假房源資訊和廣告;

(七)透過捏造或者散佈漲價資訊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擡房價;

(八)將已作爲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

(九)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爲。

2、對存在上述行爲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不正當經營行爲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購房團購費不退怎麼辦

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自行或委託律師準備材料、證據,直接去法院起訴。

所謂購房團購,規範的說是指一定數量的購房者自發組團或者在團購組織的安排下,由選出的代表或者單位,與開發商多次協商,最終在某一時間段內以低於散戶市場成交價格簽訂《合同》的一種消費過程。對開發商而言主要是帶來了大量的成交,對客戶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實惠,屬於一種雙贏的營銷模式。目前,房地產團購主要是以網絡公司或專門的房地產營銷公司爲平臺結構訂立團購協議的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消費者在依據確定好購買某一商品房時,應當首先了解在除了購房款後還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或稅費。如果開發商在簽訂合同後才與購房者說明需要支付前期沒有說明過的費用的,購房者是可以對開發商進行投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