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算什麼級別的罪?

一、非法拘禁算什麼級別的罪?

非法拘禁算什麼級別的罪?

1、非法拘禁並不一定屬於犯罪行爲,若入罪構成的一般是非法拘禁罪,而非法拘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2、非法拘禁罪的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爲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爲;

2)行爲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爲,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爲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爲人採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爲。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採取的行爲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爲之,並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爲。

二、如何認定非法拘禁罪

認定非法拘禁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爲與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爲,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爲私爲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爲的性質。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爲,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准、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並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兩者都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只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後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爲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爲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後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爲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對於普通的公民來說,是沒有拘禁他人的權利的,如果司法機關需要拘禁某特定的公民,在拘禁的時候,需要出示拘留證、逮捕證等的相關證件。對於證件不全的情形,不得實施拘禁行爲,否則行爲人也可能會被認定爲是犯了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