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危險犯與實害犯有什麼區別?

一、構成危險犯與實害犯有什麼區別?

構成危險犯與實害犯有什麼區別?

危險犯與實害犯的主要區別在於:危險犯,是指行爲人實施的危害行爲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爲既遂標誌的犯罪,而實害犯則是指行爲已對受保護的法益造成了實際危害的犯罪。

危險犯之所以不以實害的結果爲構成要件要素,原因之一就在於其所侵犯的往往是重要的社會關係,這類社會關係一時遭受實際的侵害,一般會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因而有必要將危險結果設定爲侵犯這類社會關係的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以實現刑法對重大法益的充分、有效的保護。

二、危險犯有哪幾種類型?

(一)具體危險

具體危險犯中的具體危險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的程度,這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的內容。作爲構成要件,具體危險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員加以證明與確認,而不能進行某種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體危險是司法認定的危險。

具體危險不是一般人的危險感覺,也不是一般人對當時情況所進行的大致判斷。對具體危險的證明和判斷,應當由司法官員以及其他有專門知識或專業認識能力的人,以行爲當時的各種具體情況以及已經判明的因果關係爲根據,認定行爲是否具有發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

(二)抽象危險

抽象危險犯是指行爲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險不屬於構成要件,只是認定行爲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是立法者擬製或者說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斷,法官只要證明危險不是想象的或臆斷的(迷信犯),就可以認定危險的存在,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爲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

危險犯分爲了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危險犯既遂和危險犯未遂。危險犯和實害犯是一對相反的關係,兩者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實害犯是實踐中的範疇,危險犯是立法上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