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於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浙江省關於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的處罰是怎樣的?

浙江省關於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的處罰是怎樣的?

1、浙江省關於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爲人所故意毀壞的是《刑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刑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3、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

債務糾紛等民事類型的糾紛發生之後,有些脾氣不好的公民,可能是故意實施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爲,對於財物被毀壞者來說,若是想要採取法律途徑維權,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