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故意毀壞財物罪標準是怎麼處罰的?

一、廣東省故意毀壞財物罪標準是怎麼處罰的?

廣東省故意毀壞財物罪標準是怎麼處罰的?

由於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爲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爲五萬元以上。

犯故意破壞財物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郵政法》第八十條 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情況,應當基於犯罪事實的調查取證情況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存在異議的,或者湼只對相關判罰的情況不服的,還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來上訴處理,並要求進行重新的判罰和認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八種侵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

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爲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爲五萬元以上。

對於廣東省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判罰處理也是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存在異議的,那麼還可以由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辯護,特別是對於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或者是否可以輕罪處理上,進行合法的認定並提交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