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10萬怎麼判?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10萬可能會被判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具體量刑需要遵守以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爲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資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2、《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第二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透過資訊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透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任何公民都享有隱私權,對於那些公民並不想、也不曾公佈的個人資訊,任何知道此類資訊的公民都不得在沒有獲得資訊所有者同意的情形下就將其售賣給他人否則售賣行爲人有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