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獲利11萬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獲利11萬的判決標準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爲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資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另外,《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認定要件:
①主體資格適格;
②犯罪對象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資訊;
③客觀上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爲;
④違反國家規定;
⑤情節嚴重;
⑥行爲人主觀上故意。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是屬於嚴重的侵犯有關法律規定的行爲,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辦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來進行處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據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