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中的獲取認定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中的獲取認定標準是: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中的獲取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是資訊類型和數量。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資訊的重要程度,《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分別設定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二是違法所得數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往往是爲了牟利,基於此,《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爲“情節嚴重”。

三是資訊用途。《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爲“情節嚴重”。

四是主體身份。《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五是前科情況。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其也規定爲“情節嚴重”。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現已變爲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爲。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在如今這個資訊發達的時代也會有人踩着冒險去獲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的個人資訊,但其實這個行爲是屬於違法行爲來的,一旦被抓到的話是會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來定罪的,情節嚴重的話還會被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