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定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定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定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如何認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客觀行爲方式之一。根據司法實踐的情況,《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作了進一步明確。

一是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透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二是根據《網絡安全法》規定的收集、使用個人資訊的規則,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三、網絡運營者泄露個人資訊,如何定罪?

當前,不少網絡運營者因爲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個人資訊,這些資訊一旦泄露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危害後果。

對此,《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絡資訊安全的責任主體,確立了“誰收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其中,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資訊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資訊保護制度。

爲進一步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切實履行個人資訊安全保護義務,《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資訊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最後,隨着科技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喜歡上網,那麼犯罪者就是透過網絡竊取公民個人資訊,然後進行非法轉賣或者威脅、詐騙,越來越多的公民因此上當受騙,所以公安機關嚴厲打擊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