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多久

對於有期徒刑,其期限是多久一直以來都是大衆所關注的熱點。其實,在我國針對不同的犯罪、不同的情節,對有期徒刑的期限的規定都是不同的。接下來,小編就來爲大家介紹一下。

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多久

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多久

《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爲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第二,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爲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達到25年。

《刑法》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

我國對有期徒刑刑期的規定爲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對於一些特殊的有期徒刑而言,例如由死緩減爲有期徒刑的情況下,則爲25年。希望小編整理的文章能夠會大家帶來啓發。感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