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轉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是多久

對於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其實基本上是不會一輩子坐牢的,因爲在服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滿足了條件的話,那就是可以被減刑,就會從無期徒刑減刑爲有期徒刑,這樣遲早有一天都是可以出獄。那一般無期徒刑轉有期徒刑的最高服刑期限爲多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無期徒刑轉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是多久

一、無期徒刑轉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是多久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

因爲 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 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所以澳門的徒刑就類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的有期徒刑。澳門刑法典第四十一條規定:

1、徒刑之刑期一般最低爲一個月,最高爲二十五年。

2、在例外情況下,法律爲徒刑所規定之最高限度得達至三十年。

3、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逾上款所指之最高限度。

二、無期徒刑減刑要符合什麼條件

減刑,是針對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減刑只適用於: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

2、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

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減刑。

減刑,分相對減刑和絕對減刑兩種情形。

相對減刑,也叫可以減刑。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對減刑的條件。

絕對減刑也叫應當減刑,是具有刑法規定的六個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情形的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也就是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減刑之後,至少要服刑10年。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的裁定之前,罪犯應當在監獄中積極表現,爭取機會。

此時首先要滿足規定的減刑條件纔可以,至於減刑的幅度還要結合罪犯實際的表現才能確定,但一般情況下每次減刑都是減刑一年。而要是從無期徒刑直接減刑爲有期徒刑的話,一般是20年或者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