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爲:1、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二年有期徒刑;2、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3、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4、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