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區別包括哪些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區別包括哪些

提到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相信大家都不會感到陌生,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下,其實都是有可能給對方造成一定的損害,但此時由於具有合法的利益,因此是不需要對對方的損害承擔責任的。那到底這個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之間有什麼區別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緊急避險

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爲,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

二、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區別包括哪些

(一)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害來源只能是人的違法犯罪行爲;緊急避險的危害來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來於自然災害,還可能是動物的侵襲或者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

(二)行爲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行爲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針對第三者,是正義與邪惡的較量;而緊急避險行爲的對象則必須是第三者,是合法行爲對他人合法權利的損害。

(三)行爲的限制不同。正當防衛行爲的實施是出於必要,即使能夠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許進行正當防衛;而緊急避險行爲的實施則出於迫不得已,除了避險以外別無其他選擇。

(四)行爲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既可以小於、也可以大於不法侵害行爲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對第三者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則只能小於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

(五)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是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時的法定義務;緊急避險則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六)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特殊防衛權,也有人稱爲“無過當防衛權”或者“絕對防衛權”;而緊急避險卻沒有類似的規定。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都是行爲人的利益面臨某種正在發生的危險,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的保護,不得已而根據自己的力量加以解決。正因如此,刑法明文規定,即便對他人造成了一定損害,也“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是在各自獨立的歷史條件下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二者在免責根據、成立要件上都有所不同,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正當防衛是對緊急不法的侵害行爲所進行的反擊,反擊的對象是不法侵害人自身,具有“正對不正”的二面結構;相反地,緊急避險則是對與引起危險無關的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受害對象是與危險來源無關的第三者,具有“正對正”的三面結構。

在經過了上文的介紹之後,大家應該已經知道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主要區別有哪些了吧。上文中爲大家總結了六點,包括在行爲對象、行爲限制、限度、主體限定等方面都是存在一定的差異。而現實中準確區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其實也是有好處的,畢竟此時產生的法律效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