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法上的組織賣淫罪?

一、什麼是刑法上的組織賣淫罪?

什麼是刑法上的組織賣淫罪?

(一)組織賣淫罪的概念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爲。

(二)組織賣淫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爲。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罪與罪的界限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根據刑法規定,本罪只處罰組織者,對於一般參與賣淫者則不以犯罪論處,而通常按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如果數個賣淫者爲了賺取更多錢財,結夥賣淫,相互傳遞資訊、互相提供方便,互爲掩護,共同從事賣淫活動的,由於她們都是賣淫者,沒有主從之分,也沒有較爲固定的組織策劃者,因此對其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而應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但是,如果行爲人既自己參與賣淫,又組織他人賣淫的,則構成組織賣淫罪。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鬆管理的行爲,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不能認爲其構成犯罪。

(二)與強迫賣淫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組織賣淫罪侵犯的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強迫賣淫罪除侵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外,還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

2、實施行爲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的行爲,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不違背受害人意志;而強迫賣淫罪的行爲人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違背賣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組織多人賣淫的故意;而強迫賣淫罪行爲人主觀上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故意。

組織賣淫,賣淫,嫖娼這些行爲在這個社會已經屢見不鮮了,因爲行爲對於社會風氣的破壞非常嚴重,侵犯了社會的秩序管理,所以構成犯罪,相比較賣淫行爲而言,主觀惡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