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既遂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爲。

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既遂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較輕,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的傷害、死亡後果;或者事後積極採取措施挽救;悔罪態度很好等等。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爲。所謂利用職務,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範圍主管、負責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便利阻礙解救工作。所謂解救職責是指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從人販子、收買人或綁架人手中解脫出來、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職責。我國目前履行這些職責的機關、組織主要爲公安機關、民政、婦聯。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這些機關和組織的工作人員。

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中的“解救”應作廣義的理解。它既包括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以使被拐賣、綁架、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脫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非法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的公務行爲,也應包括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友要求解救的行爲,或普通公民進行的解救行爲。

“阻礙解救”中“阻礙”的行爲多種多樣,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泄露解救的執行人員、時間、步驟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買人與被收買人之間非法形成的婚姻、收養關係時,宣佈這種關係“合法”予以維護;對要求解救的被收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進行威脅、矇騙,令其不得報案,要求解救;責令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與買主共同生活;向上級部門或要求提供協助的其他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的情況或拒絕提供或隱瞞情況;利用自己知道內情的便利爲他人如何阻礙解救出謀劃策等。

阻礙解救的形式有多種多樣,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或者線路解救的執法人員的時間,步驟都是屬於阻礙行爲,這些行爲都對執法造成嚴重的損害。也嚴重侵犯了被綁架的婦女和兒童的生命健康權,對他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