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境證件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有哪些?

騙取出境證件罪的四個構成條件分別爲:

騙取出境證件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護照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國籍證明。簽證是一個主權國家同意外國人出入或經過該國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護照和簽證都是准許出入境的證件,但作爲本罪的犯罪對象,僅指准許出境的護照、簽證及其他出境證件和出境證明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遊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爲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於犯罪活動。

1、弄虛作假,採用欺騙手段。行爲人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使國家出入境管理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發生錯誤認識,爲其辦理出境證件、從而合法地獲取出境證件。這是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本質特徵,也是騙取出境證件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只有在行爲人採用了欺騙的手段的情況下,才能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

虛構事實、是指以語言、文字或者某種舉動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或者故意誇大事實,使人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實誤認爲存在或把誇大的事實誤以爲真。

隱瞞真相,是指故意掩蓋客觀存在的事實,從而使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上當受騙。

就騙取出境證件罪而言,行爲人爲達到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必須以有組織的出國人員的方式,以各種名義騙取出境證件。根據我國出入境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有組織的出國人員,是指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出國人員或團體,因非公務活動出境,該機構在境外提供必要的組織、服務的出國形式。在出入境管理中,被批准或授權的機構對出國人員和出入境管理機關負有雙方面的責任。

這種有組織的出國渠道主要有:

(1)留學;

(2)旅遊;

(3)就業;

(4)商務活動。

2、錯誤認識。錯誤認識是指人們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不相符合。這裏的錯誤認識不是泛指受騙者對案件的一切事實情況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而是僅指對能夠引起被騙的負責辦理出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放出境證件的事實情況有認識上的錯誤。

從發放出境證件。負責辦理出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錯誤認識之後、往往就會出現錯誤地發放出境證件的結果。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爲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所謂個人,是指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構成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罪的規定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他人用於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爲其騙取出境證件,該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爲目的。

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是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如果行爲人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不是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則不構成本罪。

無論行爲人在事實上是否已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只要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就構成本罪。但在行爲人還未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爲人的行爲綜合判斷行爲人是否有此目的。

出境證件一般都是需要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審覈透過纔會進行下發的。如果當地的人需要出境,必須填寫真實有效的出國旅遊,不得騙取出境證件,從事其他非法活動。也不能夠將證件用於組織偷越國境來進行使用。如果有以上行爲,則會被認爲騙取出境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