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

挪用公款案件是人們生活中比較普遍的一類案件,一般發生在職場中,是指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位將公款爲自己所用,進而進行一些非法活動或是挪用金額較大且在3個月內未及時補還的行爲。本站將在本文中介紹何爲挪用公款罪最新司法解釋。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二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 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衛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

爲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辦理挪用

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第三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爲“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爲“數額巨大”的起點。

第四條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第五條“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第六條 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 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 處罰。

第八條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案件是人們生活中最常見也是最容易犯的案件之一,而最新司法解釋則着重強調了“非法活動”,即除了犯罪活動還包括其他的違法活動。挪用公款案件雖然常見但是也是屬於比較複雜的案件,建議最好做法律諮詢或是請求相關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