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釋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釋

最近看電視新聞或者報紙一直都在說某某貪污公款依法逮捕,或者跑到國外又被引渡回國的。那麼挪用公款罪適用哪些法律,法律的名稱又是什麼,司法解釋又有哪些。這方面的知識大衆不一定了解,今天就由本站小編爲您介紹一下,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釋

爲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三條 本解釋施行後,我院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量刑標準

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對挪用公款案量刑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近罪區分

本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區分

金融機構中發生的違法發放貸款行爲和挪用公款行爲有相似之處,均可表現爲採用違法手段將公款(或資金)借給他人使用。在實務中,違法發放貸款的案件被作爲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訴的情況也有先例。然而一旦錯誤定罪,量刑上的較大差別,對被告人的權利侵害不淺。

因此,對兩罪的區分一定要慎之又慎: 一是考察行爲是職務行爲還是個人行爲。違法發放貸款行爲與銀行的職務性相關,表現爲雖然違反相關法律規章,超出法定權限和違反法定程序,但本質上仍是貸款行爲,屬於銀行使用資金的職務行爲,行爲人以銀行的名義與借款人形成借款關係,由銀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挪用公款行爲是擅自超越職權的個人行爲,即不經合法批准擅自動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即使其以單位名義挪用公款借貸給他人使用,該行爲亦是個人決定的,單位不承擔其法律後果。因此,若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後,以個人名義或名爲單位實爲個人借貸給他人的,是挪用公款行爲。

二是考察有無一定的貸款審批手續,以及何時辦理的審批手續。合法的貸款行爲必須嚴格按照貸款調查、貸款審批、簽訂貸款合同的法定程序辦理齊全的貸款手續。違法發放貸款行爲往往未履行全部貸款程序,但本質上屬於貸款行爲,必須具有一定的審批手續,且審批手續在發放貸款之前或之時即已辦理。行爲人作爲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規章規定,明知借款人提供違法擔保仍發放數額巨大的貸款,或者行爲人在放貸時確曾收到借款借據,但發放貸款時未嚴格按照貸款法定程序辦理齊全的貸款手續,則系銀行工作人員代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履行使用資金、發放貸款的職務行爲。如造成重大損失,應定違法發放貸款罪。若審批手續系事後補辦,往往屬於事前擅自挪用而事後予以掩飾的挪用公款行爲。

三是考察行爲是祕密進行的還是公開進行的。違法發放貸款行爲因其屬於職務行爲,往往是公開進行的。而挪用公款行爲往往系祕密進行且有掩飾手段,但這也不是必定的,也有公然或半公開進行的。

罪數問題

(1)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但使用人只是單純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認定爲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使用人具有詐騙故意時,不影響國家工作人員成立挪用公款罪。

(2)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併罰。

(3)明知他人使用公款進行犯罪活動,而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的,數罪併罰。例如,明知他人使用公款用於販賣毒品,而將公款挪用給他人的,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正犯與販賣毒品罪的幫助犯,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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