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無罪判決文書該怎麼寫?

一、拒執罪無罪判決文書該怎麼寫?

拒執罪無罪判決文書該怎麼寫?

拒執罪無罪判決文書應該寫清楚當事人的一些基本的資訊,之後就是關於案件的一些審理方面的情況作出明確的說明,也就是做出無罪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二、一審刑事拒不認罪上訴二審可以不開庭審理嗎?

1、按照規定是可以不開庭審理。因爲根據法律規定裏面介紹,對於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的二審刑事案件,除所規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外,其他的案件可以決定不開庭審理。

2、如果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二審法院承辦法官應當與上訴人見面,訊問上訴人,瞭解其上訴的理由及聽取其辯護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對於刑事方面的一些訴訟流程可能並不是特別的清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應當是根據檢察機關所提交的一些證據,還有就是雙方當事人的辯論來進行處理的。通常狀況之下,如果不能夠認定有罪的話,就會作出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