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從重處罰情節的規定是什麼?

入戶盜竊從重處罰情節的規定是什麼?

一、入戶盜竊從重處罰情節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只要是入戶盜竊即構成盜竊罪,不要求盜竊數額達到較大的標準。所以,入戶盜竊本身不是法定從重的量刑情節,而是構成盜竊罪的多種情形中的其中一種類型。

二、入戶盜竊怎樣認定

對刑法修正案關於“入戶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入戶盜竊”,是指爲實施盜竊行爲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爲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爲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爲。認定“入戶盜竊”時,應當注意:

1、“戶”的範圍。“戶”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爲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爲功能特徵,後者爲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爲“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爲“戶”。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爲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爲“戶”,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爲“戶”。

2、“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爲目的。盜竊行爲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爲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爲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於“入戶盜竊”。

綜上可知,入戶盜竊並不屬於盜竊罪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而僅僅是盜竊罪多種情形中的一種。法律規定,只要有入戶盜竊的行爲,那麼就會構成盜竊罪,此時不考慮盜竊的數額。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入戶盜竊一般指盜竊者潛入住戶居住的地方實施盜竊行爲,在世界上很多國家、地區這樣的行爲都是被規定爲犯罪的。現實中,對入室盜竊的認定是很複雜,同時也是很重要的,如果我們遇到了相關的相關入戶盜竊的行爲的,是需要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