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既遂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入戶盜竊既遂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一、入戶盜竊既遂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入戶盜竊”的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爲實施搶劫行爲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爲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爲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爲。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爲,應當認定爲入戶搶劫。

1、“入戶盜竊”的“戶”的範圍對“入戶盜竊”的“戶”解釋爲: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爲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於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爲“戶”。這裏的“戶”在特徵上表現爲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爲“戶”。

2、行爲人“入戶”的目的。對“入戶搶劫”的規定,認定“入戶盜竊”時,也應當注意“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即行爲人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對於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應當認定爲“入戶盜竊”。如果行爲人基於其他非法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並實施了盜竊行爲的,也不應當認定爲“入戶盜竊”。

二、入戶盜竊未遂如何界定

入戶盜竊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毫無疑問屬於盜竊罪既遂。但是,對於入戶盜竊,沒有竊得財物或者竊得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對這兩種情形應當加以區分。

“入戶盜竊”與“數額較大”並列作爲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說明“入戶盜竊”並非要以數額較大爲定罪標準。因此,對於“入戶盜竊”的既遂和未遂,應當依據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判斷。行爲人入戶竊得財物的,無論財物價值大小,只要使財物脫離了戶主的實際控制,就應當認定爲盜竊既遂,以“入戶盜竊”定罪處罰。相反,如果行爲人入戶未竊得任何財物,由於未對戶主的財產所有權造成實質性的侵犯,應當認定爲盜竊未遂。

在我國的日常社會生活中,我國的入戶盜竊的性質已經是比較嚴重了,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入戶盜竊而傷人,甚至殺人的,這樣懲罰就更加嚴重了,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民事財產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