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既遂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入戶盜竊既遂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有很多的犯罪行爲在實施的過程當中,雖然說不一定犯罪嫌疑人就真的得逞了,但是在已經觸犯刑法的狀況下主要是根據犯罪未遂或者犯罪既遂這兩個不同的標準來對當事人量刑的。比如說有很多人在實施入戶盜竊的過程當中就被家人給發現了,人們其實對於入戶盜竊既遂的相關規定也是特別好奇的。

一、入戶盜竊既遂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264條盜竊罪條文進行了修改“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款正式增加“入戶盜竊”這盜竊一行爲方式。因此,在既構成普通盜竊,又構成“入戶盜竊”的情況下,應該是特別優於一般,“入戶盜竊”優於普通盜竊進行評價。

入戶盜竊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同樣應當依據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來判斷,入室盜竊不僅僅侵害了盜竊罪所保護的合法財產權,同時也侵害了受害人的居住安全,本質上應當屬於行爲犯的範疇。筆者認爲入戶盜竊未獲取財物的情形應當分兩種不同的情形進行分析。第一種情形,行爲人以盜竊爲目的着手採取撬門窗等手段時,其已着手實行犯罪,此時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撬開門窗,此情形下行爲人還未實際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寧權,只是威脅到公民的住宅安寧權,也談不上實際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情節明顯輕微,此時不宜以入室盜竊定性,也不宜以盜竊罪定罪。第二種情形,行爲人進入他人住宅內,未能竊得財物即被發現,或者未找到試圖盜竊的財物即離開住宅,或者取到財物後即被發現,後攜帶財物逃離住宅,在逃跑途中被抓獲,這些行爲由於行爲了實施了入侵住宅的行爲,實際上已經侵害了入室盜竊所保護的住宅安全,也應當以盜竊罪既遂論處。

二、入戶盜竊的刑事責任

1、入戶盜竊既遂的,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入戶盜竊未遂,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爲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爲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怎樣區分民事盜竊與刑事盜竊?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爲。怎樣區分民事盜竊與刑事盜竊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一般來說,民事盜竊事後能否轉化爲刑事盜竊關鍵要看行爲人的這種故意是事前的,還是事後的。如果行爲人事前就由蓄意透過祕密竊取被害人財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償還債權數額後,再惡意佔有被害人財產不返還,那麼,行爲人盜取被害人財產就意圖非法佔有,這就符合盜竊罪的主觀方面,應作爲犯罪處理。相反,如果行爲人繼續佔有所盜財物的故意是被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以後才產生,則不能轉化爲刑事盜竊,而構成一種新的民事侵權,由當事人透過民事訴訟途徑尋求解決。

2、在量刑上應和普通盜竊相區別。普通盜竊案件,影響量刑的法定情節往往是數額、對象、後果、是否累犯及其他情節。另外,作爲酌定情節的犯罪動機也會直接影響量刑。一般來說,善良的或者基於可以同情的動機實施的盜竊應當從輕處罰。作爲民事糾紛或矛盾引起的民事盜竊,由於很多情況下,被害人自身確實侵犯了行爲人的某些權益,即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或者有混合過錯。行爲人出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動機,才選擇了祕密竊取這一特殊手段來進行維權。因此,這種動機表明,行爲人的主觀惡性較小,應當區別於意圖惡意祕密佔有他人財物的普通盜竊。再者,這種盜竊的社會危害性,主要來源於選擇維權的方式不當,因此,從後果上講也應當從輕處罰。但是,對於事前有故意,祕密盜取被害人財產,逼迫被害人承擔責任後,繼續佔有財物的盜竊行爲,則不具有善良的動機,應和普通的盜竊同等對待,不能以民事糾紛爲由從輕處罰。

對於入戶盜竊既遂的這種行爲,其實只要是當事人在盜竊的過程當中被發現了,不管是否真的偷到了任何的物品,這種行爲已經侵犯了當事人的住宅安全,全部都按照入室盜竊既遂來處理,這些都要根據入戶盜竊的具體犯罪情節來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