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是怎麼規定的

普通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是怎麼規定的

有些案件其實就是符合共同訴訟的,透過共同訴訟法庭可以在一次庭審的過程當中解決各方的很多糾紛問題,同時又能夠避免法庭作出的判決結果之間相互存在矛盾。但是法庭想要合併審理的話也需要當前的訴訟是符合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的。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普通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普通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是怎麼規定的?

1、有兩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普通共同訴訟屬於訴訟客體的合併,並因爲訴訟客體的合併,導致訴訟主體的合併。因此要成爲普通共同訴訟,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兩個以上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向同一法院起訴或應訴。

2、由同一法院管轄,適用同一訴訟程序。

3、符合合併審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訴訟的目的在於實現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併審理的目的,也不能合併審理。

4、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併審理。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是否合併審理,由人民法院決定,但應徵求當事人的同意。如果當事人不同意,法院不能硬性合併爲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爲兩人以上,形成訴訟時,原告或被告一方或雙方均是多數,這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訴訟形態——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屬於訴的合併,其意義在於簡化訴訟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處理上作出矛盾的判決。

二、共同訴訟的特徵

相對於與原告和被告爲一對一的訴訟而言,共同訴訟具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兩人以上。這是共同訴訟的本質特徵,也是區分共同訴訟與單獨訴訟的標準。

2、一方或雙方爲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只有當一方或雙方爲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時,才能成爲共同訴訟。

三、共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爲共同訴訟。”本條是關於共同訴訟的規定。共同訴訟分爲兩種:一種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的訴訟;另一種是普通共同訴訟,又稱一般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共同訴訟大致有以下六種類型:

1、因對共有財產發生糾紛而提起的訴訟;

2、因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而產生的訴訟;

3、因共同侵權致人損害而產生的訴訟;

4、以合夥組織作爲當事人發生的訴訟;

5、因共同贍養、扶養、撫養關係而發生的訴訟;

6、因共同繼承遺產而發生的訴訟範圍。

成立普通共同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這些訴訟都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並且本法院都有管轄權;

2、這些訴訟必須都能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

3、必須符合合併審理的目的;

4、當事人必須同意合併審理。

透過以上資料能夠看出,普通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四點,首先就要求訴訟是因爲有兩個以上的同一種類型的訴訟標的才成立的,適用的訴訟程序和人民法院合併審理的目的等都是相同的,在司法實踐當中,通常都是對共有財產引發的糾紛,或者撫養、贍養等這些問題適用於共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