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期貨市場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操縱期貨市場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操縱期貨市場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爲目的。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爲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爲本罪主體。

(四)犯罪的客體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操縱期貨市場罪的怎麼認定

《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行爲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一)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資訊,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二)透過對證券及其發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三)透過策劃、實施資產收購或者重組、投資新業務、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等虛假重大事項,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四)透過控制發行人、上市公司資訊的生成或者控制資訊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五)不以成交爲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六)透過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並進行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第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爲,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爲,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爲,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四)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爲,實際控制的帳戶合併持倉連續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二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五)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爲,實際控制的帳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六)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五項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爲,當日累計撤回申報量達到同期該證券、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證券撤回申報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撤回申報的期貨合約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七)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爲,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第三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爲的;

(二)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爲的;

(三)行爲人明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爲被有關部門調查,仍繼續實施的;

(四)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爲受過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內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爲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在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等特定時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爲,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爲,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爲,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

(四)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爲,實際控制的帳戶合併持倉連續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五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五)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爲,實際控制的帳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六)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爲,違法所得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爲,違法所得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第五條 下列帳戶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中規定的“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

(一)行爲人以自己名義開戶並使用的實名帳戶;

(二)行爲人向帳戶轉入或者從帳戶轉出資金,並承擔實際損益的他人帳戶;

(三)行爲人透過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帳戶;

(四)行爲人透過投資關係、協議等方式對帳戶內資產行使交易決策權的他人帳戶;

(五)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爲人具有交易決策權的帳戶。

有證據證明行爲人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帳戶內資產沒有交易決策權的除外。

向投資者提供虛假的期貨資訊,或者是透過實施囤積現貨等行爲來影響期貨價格的行爲,都有可能涉嫌觸犯了操縱期貨市場罪。而一旦入罪之後,及時最後法院並不判處任何刑事處罰,違法者的生活、工作等依舊不可避免的會受到一些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