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期貨市場罪的特徵有哪些?

操縱期貨市場罪的特徵有哪些?

市場經濟能夠保證市場的活力,可是如果任由損害市場的行爲發生,將會對市場經濟造成重大損害,操縱期貨市場罪就是其中之一。可是,仍有很多人對於該罪的特徵比較疑惑。那麼,操縱期貨市場罪的特徵有哪些?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操縱期貨市場罪

操縱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爲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爲。

二、操縱期貨市場罪的特徵有哪些?

(一)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爲目的。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爲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爲本罪主體。

(四)犯罪的客體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爲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佔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資訊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關於操縱期貨市場罪的特徵有哪些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上文介紹了操縱期貨市場罪的概念及處罰標準,還明確了該罪包括主客觀條件的重要特徵。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諮詢本站網操縱期貨市場罪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