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逃稅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逃稅罪是一種涉及稅收的犯罪,生活中常見的觸犯逃稅罪的主體爲單位,其採用虛假的手段進行申報或不予申報稅收,從而到達逃稅款項繳納的目的。除了刑法外,我國還制訂了相關司法解釋來規範逃稅罪。下面,我們一起看看逃稅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刑法》基本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稅罪、偷稅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危害稅收徵管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稅務機關征繳優先原則】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七條 [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2〕9號 2002-4-17

第三條使用僞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使用稅等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僞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2〕33號 2002-11-7

爲依法懲處偷稅、抗稅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爲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五)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爲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爲,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二條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用於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爲,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記帳憑證的行爲。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三)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徵收後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未經處理”,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爲,但每次偷稅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稅犯罪行爲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並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第三條 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

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爲人最後一次偷稅行爲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偷稅行爲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第四條 兩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五、海關總署《關於偷稅、逃稅的走私案件如何處理稅款問題的批覆》

1986年12月3日

一、對於偷稅、逃稅構成走私,並將有關物品沒收的案件,在變價處理走私物品時,考慮到查處走私案件需要開支一定的費用,而且有百分之五十的變價款是上交國庫的,因此,在走私物品變價後可不再予以補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二、對於偷稅、逃稅案件確定按走私案件處理而又免予處分或僅科處罰款的,仍應照章補稅。如走私人納稅有困難時,可向海關請求減徵稅款。

三、我署(86)署貨字第37號文轉發的國發(1985)136號文第三款末句“其中免稅進口的,必須照章納稅”,此係指接受捐贈而予免稅進口的二十四種商品,經批准運出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和廣東、福建兩省時,應照章補稅。至於依法按走私沒收的物品,在運出上述地區時,仍可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不需予以補稅。

六、公安部《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應納稅額”問題的批覆》

公復字[1999]4號 1999-11-23

河北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青縣磷肥廠涉嫌偷稅案有關問題的請示》(冀公刑〔1999〕函字240號)收悉。現就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應納稅額”問題批覆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應納稅額”是指某一法定納稅期限或者稅務機關依法覈定的納稅期間內應納稅額的總和。偷稅行爲涉及兩個以上稅種的,只要其中一個稅種的偷稅數額、比例達到法定標準的,即構成偷稅罪,其他稅種的偷稅數額累計計算。

七、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公通字[2004]12號)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一、偷稅案、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1條、第203條)

納稅人未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納稅義務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納稅義務發生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納稅人未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納稅義務發生地或其他法定納稅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

扣繳義務人偷稅案適用前款規定。

八、公安部《關於對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能否成爲偷稅犯罪主體問題的批覆》

公復字[2007]3號 2007.05.23

甘肅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無證經營的行爲能否構成偷稅主體的請示》(甘公(法)發[2007]1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第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可以構成偷稅罪的犯罪主體。其行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以偷稅罪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2年1月23日公安部《關於無證經營的行爲人能否成爲偷稅主體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2]1號)不再適用。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爲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爲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目前,我國對逃稅罪作出規定的法律法規比較多,不過小編已經爲大家一一作出了相應的介紹,各位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適當參考一下。實踐中對逃稅數額較大的認定是以應交稅額的10%以上作爲標準的,這點還請大家注意。如果您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