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管人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虐待被監管人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虐待被監管人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根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如何正確認定虐待被監管人罪

(一)罪與非罪

首先,對於情節一般的毆打、體罰被監管人的行爲,不應以犯罪論處。

其次,要將正當的管教措施與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爲區分開來。根據《監獄法》等監管法規,爲保證監管活動的正常開展和維護良好的監管秩序,監管人員在緊急情況或必要時,有權對被監管人採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閉、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強制措施。這些措施在客觀上與體罰、虐待行爲相似,實則有本質區別。

(二)虐待被監管人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1、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監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機關的活動具體爲監管活動,對象可以是一切被監管機關監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決犯、被司法機關懷疑但未判決有罪而在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員;而刑訊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具體爲審訊活動及證據收集制度,犯罪對象限於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

2、犯罪主體範圍不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爲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法院臨時羈押室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而刑訊逼供罪的主體可以是各種司法工作人員。

3、犯罪目的不同。刑訊逼供罪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逼取口供,虐待被監管人罪行爲人則無此目的。實踐中,爲了逼取口供而對被監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毆打、體罰虐待的,應以刑訊逼供罪定罪處罰。

(三)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毆打、體罰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但是應當注意,並非任何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被監管人傷害、死亡的情形,都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被監管人傷害死亡的,應具體分析,分別處理:

1、行爲人在毆打、體罰虐待中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地引起被監管人傷殘或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引起死亡的爲故意傷害致死)定罪從重處罰。

2、行爲人在毆打、體罰虐待中有重傷故意,過失地造成被監管人死亡的,仍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行爲人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輕傷結果的,定虐待被監管人罪。

4、行爲人在毆打、體罰虐待過程中,明知毆打、體罰虐待行爲可能造成被監管人死亡,卻有意放任的,應對行爲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5、行爲人在毆打、體罰虐待過程中,出於挾憤報復、顯示淫威等動機故意殺害被監管人的,對行爲人應以虐待被監管人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

虐待被監管人罪顧名思義侵犯的肯定就是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中的被監管人員,所以這裏並不是只有侵犯了犯罪分子的人身權利,才能被認定構成此罪。若是有對被監管的嫌疑人、被告人實施虐待等行爲的話,達到了規定立案標準的,也是成立虐待被監管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