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法行爲類型有哪些?

一、關於違法行爲類型有哪些?

關於違法行爲類型有哪些?

違法行爲類型分爲行政違法行爲、民事違法行爲、刑事違法行爲和違憲行爲,違法與犯罪的聯繫是犯罪一定違法,違法不一定犯罪。區別是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比違法行爲嚴重,犯罪行爲大多數要負刑事責任,違法行爲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違法行爲與其他一些行爲的存在着區別。首先,違法行爲不同於違反道德的行爲。許多違法行爲,是犯罪行爲,同時也是違反道德的行爲。但是,並非所有違法行爲都是違反道德的行爲。同樣,有些違反道德的行爲並不構成違法行爲。其次,違法行爲不同於法律上無效的行爲。違法行爲當然不能發生行爲人實施違法行爲時所希冀的爲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結果。但是,不能認爲法律上無效的行爲都是違法行爲。有些法律上無效的行爲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也並不構成違法。

二、行政違法的認定情況

(一)根據違法的程度,行政違法可以分爲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行爲實質要件的行政違法,如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後者則是不具備行政行爲形式要件的行政違法,如行爲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爲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

區分實質行政違法與形式行政違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從法律效力看,實質違法一般屬無效行爲,從該行爲發生之時即沒有法律效力,而形式違法一般屬可撤銷行爲,它經有效補救可轉化爲有效行爲;其次,從法律後果看,實質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而形式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如撤銷違法)。

(二)根據違法的範圍,行政違法可以分爲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內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越級指揮;後者則指外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公安機關非法拘留公民。

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在救濟手段上是有區別的:內部違法僅限於行政救濟,不受司法審查;而外部違法不僅可藉助於行政救濟,還可藉助於司法救濟。

(三)根據違法的形式,行政違法可以分爲作爲行政違法與不作爲行政違法。

前者表現爲積極地作出行政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爲,如稅務機關違法徵收稅款;後者則表現爲拒不作出行政法規範所要求的行爲,如工商機關對企業申請營業執照不予答覆。

作爲違法與不作爲違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規範對象。就行政訴訟而言,作爲違法可以成爲行政訴訟的對象,不作爲違法同樣可以成爲行政訴訟的對象。

對於違法行爲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類型來進行適用的,特別是對於我國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不同的違法行爲所需要認定的處罰後果也是不同的,對於違法事實達到了立案標準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