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進行合同詐騙的數額在多少以上構成巨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2、多次行騙造成惡劣影響的;
3、致使被害人受損而生活困難的;
4、拒絕退贓、償還債務和賠償損失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三、哪些情況對合同詐騙分子加重處罰?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綜上所述,企業或者單位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實施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巨大的標準是合同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如果詐騙數額在50萬以上,則是數額特別巨大。對達到巨大標準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負責人將會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