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非法集資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現在網絡理財平臺很多,有的平臺給出的回報率很高,這樣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近年來,公安機關查處了一大批類似案件,公安機關調查結束後,會已送檢察院處理。那麼,非法集資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檢察院審查這樣案件,對犯罪證據不足、犯罪情節輕微的非法集資行爲,可能做出不予批捕的決定,下面我們就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非法集資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1、檢察院認爲無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1)行爲人沒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客觀行爲,不構成詐騙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2)行爲人雖存在集資詐騙的相關行爲,但未達到法定定罪標準

(3)行爲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和詐騙犯罪故意,不構成詐騙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4)“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2、檢察院認爲“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1)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2)符合監視居住的條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3)“不捕直訴”

(4)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相關情形的不予批准逮捕

二、非法集資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爲透過《刑法》來規範。

2、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爲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爲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爲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爲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衆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犯罪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市場經濟及人民羣衆的財產安全。檢察院作爲辦案機關,有對犯罪嫌疑人批捕的權力。一般來說,非法集資不予批捕的情形主要是非法集資犯罪證據不足、集資金額過小、社會危害小及犯罪情節輕微等。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取保候審的,也不會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