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認定標準2021年有什麼規定?

一、管制刀具認定標準有什麼規定?

管制刀具認定標準2021年有什麼規定?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生產管制範圍刀具的工廠、作坊,國營和集體經營的,由縣、市主管局,個體經營的,由公社或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後,送縣、市公安局批准,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並憑生產許可證向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申領執照後,方準生產。跳刀、鎖刀和各類匕首,由縣、市以上公安機關按照需要,指定專門的工廠生產。管制範圍的刀具一律由生產工廠、作坊刻鑄商標和號碼(順序號或批號),無商標、號碼的不得出售,經銷單位不得進貨。違反規定出售無標、無號的管制刀具,由公安機關沒收處理。刀刃長度七公分以下,刀尖端四十五度以上的生產、生活刀具,雖不列入管制範圍,但生產單位應本着既要考慮產品銷路,又要考慮社會後果的原則,根據用途的不同,儘量控制刀頂端尖度,能夠加大刀頂端角度的,儘量把角度加大,以減少生產、生活用具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作爲兇器。

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於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

其他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範圍認定標準,由其他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二、管制刀具處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綜上,對於管制刀具的認定標準關係到是否違法,所以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用到刀具的要注意其中哪些刀具不可以攜帶。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刀具分各種不同類型,傷害程度也會有不同,在管制範圍中的道具不要在生活中出現,這給自己和他人都帶來危險。正常道具的使用平時也要遠離兒童,家中的水果刀、菜刀等使用應該放在高處,遠離小孩和沒有自主行爲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