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修正案六把商業賄賂罪的主體擴大到哪些方面?

我國刑法修正案六把商業賄賂罪的主體擴大到哪些方面?

國有企業掌握着很多優質資源,一些人爲了獲取不當利益,往往會賄賂企業部分領導,金額達到一定標準後,其就構成了商業賄賂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商業賄賂活動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我國刑法也在不斷完善。那麼我國刑法修正案六把商業賄賂罪的主體擴大到哪些方面?接下來由小編來具體介紹下相關知識。

一、我國刑法修正案六把商業賄賂罪的主體擴大到哪些方面?

刑法修正案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163條修改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修正案同時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爲的,依照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修正案還將刑法第164條第一款修改爲: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商業賄賂罪的主觀方面指的是什麼?

商業賄賂犯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直接故意,即行爲人積極追求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同時,本罪的行爲人應當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併爲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爲他人謀取利益”以此作爲向他人的回報,至於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利益是否正當,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即既包括他人應當得到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應當得到的不當利益;既包括已爲他人謀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圖謀取或者正在謀取,但尚未謀取到的利益。但如果行爲人確實沒有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意圖、承諾和事實,不構成該罪。

“爲他人謀取利益”是立法規定的商業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由於商業賄賂主要侵犯的是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而受賄行爲是否侵犯了這種法益,關鍵在於收受財物行爲是否與其已經實施的、正在實施的、將來實施的或許諾實施的職務行爲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因此,刑法條文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之後,添加了“爲他人謀取利益”要件,旨在說明行爲人收受的財物與其具體職務行爲之間具有對價關係。

綜上所述,之前的商業賄賂罪的主體僅限於企業,透過修訂,我國刑法修正案六把商業賄賂罪的主體擴大到企業之外的其它單位的工作人員。這樣一來,像事業單位的職工接受賄賂、行賄他人的話都會觸犯此罪,嚴重者會被處以十年有期徒刑。犯罪主體的擴大有利於全方面打擊商業賄賂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