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賣兒童買方判刑的規定是什麼?
拐賣兒童買方判刑的規定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婦女和兒童已經入刑。買、賣雙方都要被判刑。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241、242條對拐賣兒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刪節,只保留拐賣兒童內容):
第240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242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近一段時間關於拐賣兒童的新聞是非常多,拐賣兒童,一直以來受到人們的關注,主要還是因爲兒童他們的身份比較特殊,年齡也比較小,極其容易受到他人的誘騙,有拐賣的自然就有收買的,對收買方來說進行一定處罰,也可以倒逼這種行爲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