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的行爲怎麼認定

一、非法行醫罪的行爲怎麼認定

非法行醫罪的行爲怎麼認定

1、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衆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觀方面

(1)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爲。

(2)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爲,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刑法中對非法行醫罪所規定的“情節嚴重”屬於定罪情節,而非單純的量刑情節。

3、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

4、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具有行爲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備行醫資格,仍然從事醫療活動。

二、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