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怎麼認定

非法行醫罪怎麼認定
(一)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衆的生命健康安全。爲了規範中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爲,保障公衆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醫療衛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進中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已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衛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於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基本條件,醫療服務質量差,同時也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客觀方面
1、首先,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爲
2、其次,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爲,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刑法中對非法行醫罪所規定的“情節嚴重”屬於定罪情節,而非單純的量刑情節。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
(四)主觀方面
行爲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身體健康受損的後果,則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間接故意,即其應當預見非法行醫行爲有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傷害的嚴重後果,因爲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已經預見到可能發生上述後果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