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聯網尋釁滋事怎麼處置?

現在科技越來越發達,人們的生活越來越依附於電腦、手機,但是也會有意圖不軌的人利用電腦或者手機發布一些謠言,目的就是爲了混淆視聽,造成社會秩序混亂,但是,由於網友高手段的搜尋方式,很快就可以鎖定發佈謠言的人,警方可以在短時間內或許有效資訊,利用互聯網尋釁滋事怎麼處置?

利用互聯網尋釁滋事怎麼處置?

一、網絡尋釁滋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日發佈,利用資訊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將有新的認定依據。

《解釋》明確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認定問題。資訊網絡具有兩種基本屬性,即“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人們把資訊網絡作爲獲取資訊、買賣商品、收發郵件的有效途徑,說明資訊網絡具有“工具屬性”。同時,資訊網絡也是人們溝通交流的平臺,是現實生活的延伸,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具有很強的“公共屬性”。《解釋》第五條結合資訊網絡的兩種基本屬性,明確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爲方式。

《解釋》第五條第一款針對的是把資訊網絡作爲“工具”,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爲。在現實生活中,對他人隨意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資訊的迅速擴散、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藉助網絡辱罵、恐嚇他人,社會危害性更甚。《解釋》將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的上述行爲明確爲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有助於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增加網絡“正能量”,維護公共秩序,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網絡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隨着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資訊網絡與人們的現實生活已經融爲一體,密不可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是全體網民的共同責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資訊網絡惡意編造、散佈虛假資訊,起鬨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利用互聯網尋釁滋事的條件,主要是在網上散佈不實言論、虛假消息,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甚至騙取錢財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行爲,我們在利用互聯網學習、娛樂的同時,也要多加註意不法分子的圈套,不要輕易相信網上的任何涉及到錢財的話題以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