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罪交通事故怎麼判刑

冒名頂替罪交通事故怎麼判刑

一、冒名頂替罪交通事故怎麼判刑?

如果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冒名頂替者構成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爲。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有的是親朋好友,動機各有不同,嚴重的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應該依法查處。冒名頂罪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都以包庇罪定罪處罰,如果是證人冒名頂罪,則應該定僞證罪。如何區分包庇罪與僞證罪的界限,是準確打擊的基礎。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僞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爲。《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爲。

僞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區別在於:

1、包庇罪爲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僞證罪則是特殊主體,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包庇罪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後未被羈押、逮捕歸案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羈押、拘禁而逃跑出來的未決犯和已決犯;僞證罪包庇的對象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

3、包庇罪的行爲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至判決後服刑之中;僞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二、冒名頂替罪構成的要件是什麼?

1、必須存在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的冒名行爲;

2、必須是用於獲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三個方面的特定資格,如果是用於取得其他領域的資格或者福利,以及在被冒名人並未取得以上三個方面資格的情形下則不構成該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冒名頂替罪】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爲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爲,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爲了逃脫法律的制裁,心存僥倖的心理,指使他人冒名頂替替自己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行爲是不可取的,作爲當事人應該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交待自己的犯罪情節,爭取從輕處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