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訂立資金拆借合同

如何訂立資金拆借合同

資金拆借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缺頭寸的向多頭寸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我國開展資金拆借的時間不長,但是由於業務操作的規範,全國銀行間的拆借業務保持着平衡執行和健康發展。進行資金拆借,需要訂立資金拆借合同。那麼具體來說該如何訂立資金拆借合同?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如何訂立資金拆借合同

1、訂立資金拆借合同的主體:金融機構。

2、訂立資金拆借合同的內容:

(1)拆借方式:

①同城拆借。同城拆借是指同城中央銀行分支機構在主持要求交換時,利用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頭寸資訊,爲資金有餘和短缺雙方牽線搭橋,幫助辦理資金調劑的活動。同城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要同票據清算相結合,參加金融市場資金拆借活動的商業銀行,因票據清算髮生頭寸不足,可由金融市場統一使用會員基金調劑解決。

②異地拆借。異地拆借是指不在同城的拆借雙方開展的資金拆借活動。跨地區的同業拆借採用兩種形式:一是委託金融市場辦理;二是由拆借雙方自行聯繫辦理。凡自行辦理的,拆借雙方要及時向本地的金融市場報送成交情況報告單,報告單上要寫是拆出拆入單位、拆借額度、期限、利率、資金用途、拆借餘額佔存款或資本金的比例等。

(2)拆借金額。

(3)拆借期限。

(4)拆借利率。

(5)資金用途。

(6)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訂立資金拆借合同應如何進行

1、資金拆借合同的主體僅限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嚴禁金融機構以拆借名義給非金融機構及個人融資和貸款。

2、參加同業拆借雙方必須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拆借金額、期限、利率、資金用途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拆出方對拆入方的清償能力、資金用途等應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必須拒絕拆出資金,拆入方應如實向拆出方提供有關情況。

3、金融機構用於拆出的資金只限於交足準備金,留足5%的備付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閒置資金。嚴禁佔用聯行資金和人民銀行合同工款進行拆借。拆入資金只能用於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不足和先支後收等臨時性資金週轉的需要。嚴禁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投資和購買有偶像證券、經營或炒買炒賣房地產及向企業投資參股。

4、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的清償能力,嚴格控制拆入資金的數量。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拆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同期各項存款餘額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資金餘額與其自有資本金的比例不得超過2:1,其他金額機構拆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金。

5、資金拆借利息和資金市場的服務費,一律採用轉帳結算,不得收取資金。在利息和服務費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續費”、“回扣”和“好處費”。

6、關於拆借期限的確定,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根據人行《同業拆借管理辦法》規定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1)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爲1年;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爲3個月;

(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爲7天;

(4)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7、關於拆借利率,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作爲資金拆借價格的拆借利率,隨行就市,自由浮動,受價格規律支配,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議定。由於市場資金供求變化莫測,因此,拆借利率變化也比較大,幾乎每天甚至每小時都有變化,是短期金融市場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銀行觀察市場貨幣供應狀況的重要政策指標之一。

資金拆借要堅持四個原則:一是同業參與原則;二是平等互利原則;三是短期使用原則;四是按期歸還原則。進行資金拆借,銀行最好請專業的律師介入,把關資金拆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嚴格按照法律的各項規定進行資金拆借,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