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殺害被繼承人還享有繼承權嗎?

正當防衛殺害被繼承人還享有繼承權嗎?

?正當防衛是是一種違法阻卻事由,因正當防衛殺害被繼承人還享有繼承權嗎?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如何認定正當防衛行爲?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正當防衛是指爲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爲。

例如,行爲人將企圖殺害本人或者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打死,某婦女爲反抗強姦而殺死強姦犯等。由於正當防衛是一種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行爲,所以該行爲不但不具有違法性,而且還應受到鼓勵和讚揚。

如果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屬於正當防衛行爲,當然他就不因此而喪失繼承權,這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已成爲不爭之論。但是,如果繼承人防衛過當,超過必要限度而殺害被繼承人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按《民法典》的規定,喪失繼承權。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爲構成犯罪爲條件。對於精神病人所爲的侵害行爲,一 般認爲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爲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繫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爲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爲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纔可以使防衛行爲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爲以不法侵害人開始着手實施侵害行爲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爲侵害行爲已經開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後,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爲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殺害行爲,但也被視爲不法侵害行爲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爲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爲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爲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爲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後進行的防衛,屬於防衛不適時。具體分爲:事前防衛(事前加害)或者事後防衛(事後加害)。前者被俗稱爲“先下手爲強”。防衛不適時不屬於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爲。

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爲都可進行正當防衛。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爲。防衛挑撥——爲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爲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爲“激將法”。因行爲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爲不法加害行爲。相互鬥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衆鬥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鬥毆結束後,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爲,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準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爲並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四、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爲的同夥進行防衛。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險。

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爲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後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纔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姦,乙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強度。所謂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爲的性質、行爲對客體已經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輕重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打擊部位等因素的統一。對於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如果用輕於或相當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採取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當然,如果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是爲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是指侵害的緊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危險程度。不法侵害的緩急對於認定防衛限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防衛強度大於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該行爲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是否爲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緩急等因素爲標準。

3.不法侵害的權益。不法侵害的權益,就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它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爲保護重大的權益而將不法侵害人殺死,可以認爲是爲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爲了保護輕微的權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護,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傷亡,而就可以認爲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的主要意義在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輕舉妄動。可以說正當防衛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衛行爲的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的法律武器。正確認識正當防衛,瞭解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有利於公民大膽地運用正當防衛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