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纔算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殺人犯法嗎?

怎麼纔算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殺人犯法嗎?

公民對不法侵權進行防衛,是否能夠構成正當防衛還需要經過專門的認定才行,並不會因爲對方是不法侵權,此時採取了防衛手段的就一定構成正當防衛。而在正當防衛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出現意外情況,不小心導致對方的死亡,那正當防衛殺人犯法嗎?我們一起透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怎麼纔算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爲。

判定一個人的行爲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應看它是否具備正當防衛的五個條件: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

(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爲構成犯罪爲條件。

對於精神病人所爲的侵害行爲,一般認爲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爲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繫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爲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爲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纔可以使防衛行爲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爲以不法侵害人開始着手實施侵害行爲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爲侵害行爲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爲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爲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爲不法侵害尚未結束。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四)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爲的同夥進行防衛。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難。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爲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纔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姦,乙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二、正當防衛殺人犯法嗎?

正當防衛分爲有限正當防衛權和無限正當防衛權,法律規定正當防衛導致罪犯死亡的屬於無限正當防衛權範疇。當自己或他人生命正在受到非法侵害,且嚴重威脅,不採用極端手段不能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

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幾個方面缺一不可。一是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爲;二是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受到嚴重侵害;三是不採用極端手段(比如剝奪罪犯生命)不足以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正當防衛殺人犯法嗎?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是對法律中規定的一些嚴重性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措施,雖然此時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此時也是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的。不過要是就一般不法侵害進行防衛造成了對方死亡的話,此時就超過了必要的防衛限度,自然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