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減輕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減輕處罰的規定,是根據《刑法》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1.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2.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處法定最低刑認爲較重時,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法定減輕處罰的條件有哪些
1、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應當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
⑴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犯;
⑵防衛過當;
⑶避險過當;
⑷中止犯;
⑸從犯;
⑹脅從犯;
⑺犯罪後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
2、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可以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⑴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⑵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控制自已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⑶聾啞犯或者盲人犯;⑷預備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⑺犯罪後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⑼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⑽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11)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付介紹賄賂行爲的。
3、案情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刑法》第63條沒有列出案情減輕處罰情節,只是表明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這一原則性規定,給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帶來一定困難。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減輕處罰的相關規定,司法機關在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量刑處理時,是需要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涉及到不販違法事實所認定的犯罪處罰標準也是不同的,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