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立案條款的具體解釋

虛假訴訟罪立案條款的具體解釋

虛假訴訟,是一種違背訴訟法的行爲,對於虛假訴訟,指的是對於故意捏造事實妨礙司法公正,這種情況下,極大的影響了對於判斷安慶的準確性,司法機構會對虛假訴訟的人進行處以有期徒刑的具體刑法,那麼對於虛假訴訟司法部門的具體防範措施是如何做出規劃的,虛假訴訟罪立案條款的具體解釋又是怎麼樣的,下面就來來看看具體的解釋。

一、對於虛假訴訟的規定

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不是行爲犯。不僅要有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爲,還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後果。“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無端挑起訴訟,導致司法機關多次進行審理,或者調查取證,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甚至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一般是指造成對方當事人爲了應訴而花費鉅額訴訟費、律師費、鑑定費等,或者對方當事人因錯誤判決而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破產等。

二、虛假訴訟的嚴重後果

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有虛假訴訟行爲,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較爲常見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這類案件多發生在企業改制和經營過程中,目前查處的主要有公司、企業負責人合謀虛構工資或者虛構債務,以及建築公司分公司經理與材料供應商合謀虛構材料款等案件。這些案件完全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特徵,但由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身份,同時構成職務侵佔罪,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此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公款的,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這些案件完全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特徵,但由於相關人員的特殊主體身份,同時構成貪污罪,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三、對於類似虛假訴訟行爲的處理規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是關於犯虛假訴訟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時如何處理的規定。從實踐中的情況看,以騙取財物爲目的的虛假訴訟行爲,在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的同時,往往還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侵財類犯罪。針對這種同一行爲構成刑法多個條文規定的犯罪的情況,有必要明確如何適用法律。本款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從一重罪從重處罰。本款的規定也有一個修改完善的過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曾經規定,有虛假訴訟行爲,侵佔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即認定爲詐騙罪並從重處罰。在草案審議中,有的意見提出,這種情況通常會同時構成詐騙罪,但也有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與他人串通透過虛假訴訟侵佔公共財產的,可能構成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與他人串通透過虛假訴訟侵佔單位財產的,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一律規定按詐騙罪處理不盡合理。爲此,草案二審稿對有關規定作了修改,形成了本款規定。本款規定的適用範圍是“有第一款行爲,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如果虛假訴訟的目的不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則不適用本款規定。對於本款規定的同一行爲構成數個犯罪的情形,本款規定“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首先,要比較本條規定的刑罰和刑法其他條文規定的刑罰,適用處刑較重的條文。本條和刑法有關詐騙罪、貪污罪、職務侵佔罪等犯罪的條文,規定了多個量刑幅度,對此,在適用時要根據案件事實和各條的規定,確定適用於某一犯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再進行比較選擇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同時,還要根據確定適用的規定和量刑幅度從重處罰。這樣規定體現了對虛假訴訟行爲從嚴懲處的立法精神。

虛假訴訟,不僅僅是屬於妨礙司法公正,對於有的情況例如對於虛假訴訟話費大量現金,或者行賄律師以及司法人員參與虛假訴訟的,司法機構會判處其構成詐騙罪,但如果對於工作人員,那麼就輸入貪污罪,也可能是職務侵佔罪。總之,對於虛假訴訟罪立案條款的具體解釋,即司法機會關嚴厲打擊不法行爲,而且就如今來說,維護司法公正是現行法律制度的最低強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