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主體是什麼?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主體是什麼?

我國是多民族國家,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今,我國信仰佛教、基督教的人羣數量十分龐大,政府部門要保障宗教設施及宗教活動的正常開展。如果對宗教活動嚴加干涉,情節嚴重的話會觸犯法律。那麼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主體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聽聽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主體是什麼?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構成本罪的人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常情況下,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都是利用一定的職權或個人身份所享有的聲望進行的,很容易傷害羣衆的感情,往往在政治上造成很大的影響。非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觸犯刑律的,除已成爲犯本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共犯以外,依照具體情況處理,不構成本罪。

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一般違法行爲如何區分?

根據本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這裏,“情節嚴重”是行爲人構成犯罪所必不可少的客觀要件。所以,司法實踐中,一定要注意分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由於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或政策水平低所引起的一般侵犯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權的行爲,還是具有非法剝奪、干涉他人宗教信信仰自由的故意而實施的手段惡劣的或是危害結果嚴重的犯罪行爲。這就需要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來判斷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具有構成本罪的全部要件,如有任一要件不符合,則不能認定爲此罪。對於一般工作上的問題,可透過總結經驗、批評教育、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來解決;構成犯罪的,應該嚴肅執法,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三、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客觀表現有哪些?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制止某人信仰宗教,加入宗教團體,或者強迫其放棄宗教,退出宗教團體;或者強制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或者用上述方法破壞宗教活動等等。本罪的行爲方式主要

1、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禁止他人信仰宗教和加入宗教團體;強迫他人放棄信仰宗教、退出宗教團體;或者強迫他人信仰某種宗教,加入某種宗教團體等行爲,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2、封閉或破壞宗教場所及必要設施。寺廟、教堂等宗教場所及必要設施是宗教教徒舉行正當的宗教活動所必需的,與宗教信仰自由密切關聯,有些少數民族甚至還把宗教寺廟等視作民族存在的象徵。歷史上,對於藏族與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而言,寺廟不僅是宗教活動的場所,而且是民族文化的傳遞中心,有的喇嘛寺內儲存着藏族豐富的歷史、文化等傳統資料。因而封閉或破壞宗教場所及必要設施的行爲,無疑會損害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侵犯他們的宗教信仰。

3、禁止或擾亂正當的宗教活動。每一種宗教都有自己的宗教活動,如天主教的彌撒、基督教的禮拜、佛教的法會、道教的道場、伊斯蘭教的禮拜和朝覲等。證是透過這些活動,使得宗教的信仰得以傳播,教徒的信念得以堅定,宗教情感得以培養。因爲在莊嚴、肅穆的宗教場所,透過神聖、完整的宗教禮儀和帶有神祕色彩的服飾、道具和音樂等,教徒們可以產生一種強烈的認同和歸屬感,並透過相互感染,把個人與宗教羣體緊密地聯繫在一起。

4、對信仰宗教的公民進行威脅、打擊、迫害。後果嚴重的。例如:爲了剝奪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對教徒在政治上進行打擊和迫害,在經濟上進行非法制裁,以及進行人身威脅等,造成惡劣影響。

綜上所述,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主體屬於特殊主體,指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客觀表現上面,行爲人必須有剝奪公民宗教自由的行爲,而且要情節嚴重。法院在審理此類犯罪的時候,要和一般違法行爲區分開來,量刑從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拘役或者管制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