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進行筆跡的真僞鑑定的,應該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在鑑定時,需要提供被鑑定樣本的原件和用於比照的書寫人(即鑑定樣本所載明的書寫人)的筆跡原件,由鑑定機構透過鑑定來確認被鑑定樣本是否爲書寫人所書寫,根據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即可判斷出筆跡的真僞。
《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
第十條
需進行筆跡的真僞鑑定的,應該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在鑑定時,需要提供被鑑定樣本的原件和用於比照的書寫人(即鑑定樣本所載明的書寫人)的筆跡原件,由鑑定機構透過鑑定來確認被鑑定樣本是否爲書寫人所書寫,根據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即可判斷出筆跡的真僞。
《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