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職務犯罪減刑條件是什麼?

新刑法職務犯罪減刑條件是什麼?

一、新刑法職務犯罪減刑條件是什麼?

法律明確規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並無對職務犯罪人員減刑的限制。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規定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減刑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減刑的對象是正處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罪犯。這一點是區分減刑與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爲立功表現,如果是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則可以作爲一項量刑制度,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執行階段有立功表現,則只能作爲一項減刑的前提行爲,從而引起減免刑罰的結果。

2、減刑針對的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的罪犯之間的共同點,就是他們所判處的刑罰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輕重是以刑期的長短來確定的。如果有期限,則在此期限內予以減免,如果沒有期限,則透過法定程序裁定一個確定的刑期。

3、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其減刑的內容是刑種的變更,即從無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變更;而對於判處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減刑的內容則是刑期的縮短。

綜上所述,我國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很大,目前表現比較多的是貪污受賄犯罪。法院判決後,罪犯會被關押到監獄。如果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有認罪悔罪態度,可以減刑。具體減刑幅度和時間由法院裁定,對於態度頑劣、不積極退贓的職務犯罪分子,不得減刑。